在近日由商务部下达的《2011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中,明确规定此次下达的锯材出口配额,不限定贸易方式。
出口企业获得配额后,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用于开展任何贸易方式的出口。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货源质量好、品牌信誉度高的企业。
各地二次分配方案应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审核备案。
地区及企业 配额数量单位:立方米
总计 208000 黑龙江省 20000 福建省 7500 内蒙古自治区 85900 安徽省 200 北京市 2700 大连市 18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0 河北省 500 河南省 200 海南省 200 湖南省 1650 吉林省 13000 江西省 400 辽宁省 6000 青岛市 750 山东省 950 陕西省 200 上海市 1500 深圳市 200 四川省 18000 天津市 16000 西藏自治区 200 厦门市 25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500 云南省 1800 浙江省 200 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500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8600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