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税收征管,本着扶持企业、繁荣口岸经济,让利于纳税人的原则,经满洲里市人民政府批复,满洲里市国税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恢复对进口木材销售环节征收增值税。 2008年10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90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全额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为稳定我市口岸经济,扶持企业走出困境,同时根据政策要求,满洲里市国税局与毗邻口岸城市同时于2008年11月1日起,暂时停止了对进口木材国内销售环节实行定额征税的办法。自2010年起,国内木材销售价格由于国内经济的企稳向好而逐步回升并攀高,经营木材企业已具备了较大的利润空间,为口岸征收进口木材增值税提供了较好的条件。我市毗邻口岸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已于2009年7月1日开始,对进口木材按照到岸价格的1%定率征收增值税。
目前我市恢复对进口木材销售环节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征税标准执行:一是不分木材品种,统一按原木每车最低征收增值税800元、板材每车最低征收增值税1200元标准执行。企业实际应纳税额超过最低征税标准的由企业自行申报补缴税款。二是外地企业一律按上述定额标准由口岸征税部门进行征税。对于由此产生的重复纳税的行为,满洲里市国税局将依据异地企业纳税申报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退还。三是依据木材市场行情变化,适时对核定标准及征税方法进行调整。
资料来源:满洲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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