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在工程中外窗的实际应用问题,除了在北京市科委立项进行专项研究外,北京市于2013年11月发布了《居住建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DB11/1028-2013)以取代2004年版的《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并于2014年2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从材料选用、门窗设计、制作生产及安装施工、工程验收全方位进行了规定。
从上图不难看出塑料门窗和铝门窗已占据了90%的市场份额,但随着节能要求的提高,型材也在不断的完善着。因此材料选用上对型材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标准中考虑到节能门窗的现状和发展,主要包括了四种型材:铝合金型材、PVC—U型材、木门窗型材、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型材。对于铝合金型材,提出了涉及安全性的三条强制性要求。铝合金门窗主型材的壁厚应经计算或试验确定,除压条、扣板等需要弹性装配的型材外,门用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截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2.0mm,窗用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截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1.4mm。
3.2.5穿条式隔热铝合金型材其隔热条严禁使用PVC材料。因PVC材料的膨胀系数大,抗拉强度低,特别是在高温和低温环境中,抗拉性能指标无法满足标准的要求。因此,穿条式隔热型材其隔热条严禁使用PVC材料。PVC-U)型材同样对于涉及耐久安全的问题提出了两个强条。3.3.2(PVC-U)型材人工老化时间不应小于6000h,老化后冲击强度保留率不应小于60%,老化后试样的颜色变化ΔE*不应大于5、Δb*不应大于3。3.3.3(PVC-U)塑料门用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8mm,塑料窗用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5mm,非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0mm。对于木窗材料和玻璃钢型材虽然没有提出强条,但有提出了更多安全性的要求,如对玻璃钢型材的纵向弯曲强度要求不小于200MPa;横向弯曲强度不小于35MPa,同时主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2mm。
对玻璃的要求,主要采用中空玻璃或进一步增加Low-E膜及充填惰性气体
密封和五金件则与目前国家和行业标准是一致的,没有进行更多的要求。门窗附框仍考虑的是钢附框。
在设计上以原则性的要求为主,规定门窗应按围护结构设计,根据北京地区的气候条件、居住建筑的高度和朝向、体形系数等因素综合确定。
对外窗的整体性能的要求,在热工、抗风压、水密性、气密、隔声、采光等与建筑工程的国家行业标准和北京市节能设计标准相一致。但在节能窗的组合形式上没有提出具体要求,因此今后会以相关标准附录、图集、指南等形式发布供相关开发、设计、生产、施工等单位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