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控总量,调结构,促质量效益型发展 钢材是建筑、机械等行业的基础原材料。在下游行业尚未完全复苏的情况下,钢铁行业必须把控制总量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同时,要抓住有利时机,集中力量进行结构调整,实现钢铁行业的质量效益型发展。为此,需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坚决遏制产量过快增长。各地上业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责令列入淘汰类的落后炼铁、炼钢、轧钢生产线停止生产,已经停产的严禁死灰复燃;进一步加大银企衔接工作力度,对落后钢铁企业、不顾市场需求盲目扩大生产的钢铁企业,要商请当地商业银行减少或停止贷款。钢铁协会要组织钢铁生产企业对热轧板、冷轧板、中厚板等产能严重过剩的品种实行自律性限产措施。钢铁企业要加强产需衔接,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坚持没有合同不生产,低于成本不生产,不付货款不发货,努力实现企业产销率100%,货款回收率100%。大中型钢铁企业要带头停产部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产能,新建产能投产前要认真做好市场分析。钢铁协会要按照我部《关于开展重点调度企业日报和旬月报统计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运行[2008]3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调度联系企业运行监测统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09]86号)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统计监测制度,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现有统计监测手段,及时汇总掌握生产、库存、销售等方面的动态信息,为政府部门和钢铁企业决策提供服务。 (二)主动调整品种结构。最近,国家出台了4万亿元的投资计划,轻工、石化、汽车、装备、船舶、物流等行业的调整和振兴规划也陆续公布。钢铁企业要加强对这些政策措施的学习研究,了解分析实施扩大投资政策和相关行业振兴规划对钢材品种、质量、性能等方面的新需求,增强调整品种结构的主动性和前瞻性,围绕国家投资和相关行业发展重点,加大市场开拓力度,积极研发、生产适销对路产品,满足相关产业升级和重点建设工程的需要。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大气污染法》、《安全生产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关停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20吨及以下转炉电炉等淘汰类,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120吨以下转炉、70吨以下电炉、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等限制类生产能力继续实施淘汰类、限制类差别电价。用好中央财政淘汰落后奖励资金,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妥善解决淘汰落后引起的人员安置等善后问题,保持社会稳定。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进一步细化措施,落实责任,明确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和装置名单,力争提前完成已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签订责任书的落后钢铁企业(装备)淘汰任务,其他>其他>其他未签订责任书的属于淘汰类的炼铁、炼钢、轧钢能力也要按期全部淘汰。 (四)严禁违规建设扩能项目。按照现行投资管理规定,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应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均属违规项目。各地要严格执行投资管理规定,禁止越权审批新建钢铁项目,正在违规施工的也要停止建设。 (五)加强技术改造和企业管理。钢铁企业要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利用当前投资成本较低的有利时机,把技术改造作为投资的重点,积极采用烧结余热利用等节能降耗技术、低品位难选冶铁矿等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发展高强度机械用钢等高端钢材品种,淘汰改造企业内部的落后工艺装备。要进一步加强成本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和营销管理,继续深入开展对标挖潜活动,不断改善技术经济指标。通过技术改造和加强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品种质量,培育新的效益增长点,提高综合竞争力。 (六)规范钢材和进口铁矿石贸易秩序。钢铁企业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杜绝低价倾销和保值销售等恶性竞争行为。支持钢铁企业和上游企业、下游用户、贸易商之间建立长期稳定、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具有进口铁矿石资质的企业要根据国内钢铁生产的实际需求,正确把握进口铁矿石的数量和节奏,避免盲目大量进口。钢铁协会和五矿商会要研究进一步减少进口铁矿石中间贸易商数量的措施,加强对进口铁矿石数量、流向的过程性监控,防止流入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认真推行进口铁矿石代理制,制止大量囤积铁矿石、转手高价倒卖的行为。对扰乱钢材和进口铁矿石贸易秩序的企业,钢铁协会和五矿商会要采取必要的自律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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