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拥有60年企业经营史的台湾东光凡而公司,一个是代理其品牌销售的深圳云鼎公司,常理是,代理商应与供货商融洽相处,但因为一批产品质量不合格,双方在处理中产生分歧,东光下属子公司上海钰光贸易公司将代理商云鼎公司告上法院。昨天,记者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了解到,这起历经了一年多的纠纷,已于日前由宝安法院当庭作出裁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代理商云鼎公司胜诉。 1、高兴 代理台资大品牌 深圳市云鼎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专司五金机电行业的代理商,目前为客户提供11大类4万多种产品。在公司成立第二年,云鼎即与台湾东光签订区域代理销售合约,云鼎作为台湾东光在深圳地区的代理商,代理其RING两款商标产品,台湾东光同时指派上海钰光阀门管配件有限公司与云鼎合作执行具体业务。 云鼎公司能够与有60多年老品牌的台湾企业搭上业务,自认为"这是公司的幸运",随之倾力为东光产品拓展市场,并从2006年开始将产品提供给深圳宝安区一家知名企业,打开了市场销路。 在具体销售代理业务的执行中,云鼎与台湾东光之间商定,产品由台湾东光下属另一家子公司宁波东光五金公司生产,由上海钰光与云鼎公司签署购销合同,再由云鼎通过购销合同供货给深圳宝安某知名企业。 2、惊愕 客户使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 为了保证所代理产品质量,2007年4月20日,台湾东光与云鼎公司签订了产品质量规范书,在以上海钰光名义向云鼎提供产品期间,其生产商宁波东光也提供了一份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给云鼎公司。 最初,云鼎公司为能代理这样一家具有悠久历史的五金品牌感到高兴。然而,到了2008年6、7月份,产品用户宝安某企业在使用该产品时不断发现空压专用铸钢蝶阀FIG.793B爆裂漏水,以及铸铁法兰口Y型过滤器FIG.078过滤网生锈等质量问题。为了寻找原因,云鼎将产品送到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产品材质检验。经检验,上海钰光提供的宁波东光产品不符合所签订的产品质量书的要求,按规范书要求,FIG.793B材质应为铸钢,检验结果为铸铁;FIG.078过滤网应为不锈钢304材质,检验结果为非不锈钢304材质。 3、纷争 供销双方意见不一各不相让 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且是属于泄漏有害气体的重要部件,云鼎公司不敢怠慢。"我们害怕呀,一旦因气体泄漏发生爆炸,我们要担当责任呀!"云鼎公司负责人说。 从2008年8月13日起,云鼎公司多次以发函件、传真、打电话及委派律师登门造访等方式,向台湾东光、上海钰光、宁波东光提出"产品质量有问题,要更换部件"。 云鼎公司说,一开始东光公司还曾有歉意,表示:"我们可以给予经济补偿。"云鼎则坚称:"这个部件太重要了,还是换上合格的吧!"据介绍,这种蝶阀因材质抗压力不够,如果发生漏气有可能就是生产责任事故。 一个说赔钱,一个要换件,处理意见上大相径庭使双方的合作产生龃龉。云鼎能够拿出的杀手锏是"你不换货,我就不付货款"。 "还没见到这么牛气的代理商呢?"东光公司货是卖出去了,但因产品质量分歧迟迟收不到货款。今年3月27日,由台湾东光和宁波东光分别发函到云鼎公司以"双方没有任何合同文件"为由,否认与此次质量事件之间存在关系。 4、起诉 供货商告上法庭 台湾东光和宁波东光全都否认了与云鼎的合作关系,上海钰光站出来找云鼎要钱了。事实上,台湾东光和上海钰光都与云鼎公司签署过购销合同。 云鼎公司一口回绝了上海钰光的要款请求。2009年4月21日,上海钰光一纸诉状将云鼎告到深圳市宝安法院。 上海钰光诉称:"原、被告之间长期存在业务关系,由被告向原告订购各类阀门、过滤器等产品,由原告依被告指示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诉状中,钰光还说,原、被告曾就2007年9月至2008年4月之间的交易往来进行对账,被告回复确认截止2008年4月31日,其尚未支付的货款金额为682.1万余元。其后,云鼎向钰光支付了2007年9月的货款。还余货款586.436万元未支付。继而,在2008年5月至7月间,钰光又给云鼎提供了价值164.85万元的货物,总计下来,云鼎共欠货款751.286万元。 上海钰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云鼎立即支付拖欠货款751.286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裁决 当庭裁决双方先按约定求助仲裁 2009年6月25日,深圳宝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与一般民事案件审理不同的是,法院当庭作出裁决:"驳回原告上海钰光的起诉。"原因是,涉案当事人双方曾就矛盾解决方式有"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解决"之约定。 法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且没有声明双方有仲裁协议的,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本案中,被告云鼎公司所述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约定了"解决争议方式为仲裁"的情况属实,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 云鼎对这样的裁决额手称庆:"我们希望到上海去裁决。"究其原因是台湾东光、上海钰光与云鼎公司签署的购销合约书中有仲裁条款。此合约书中所见,甲方(委托方):台湾东光凡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甲方下加盖公章的分别有台湾东光和上海钰光。乙方(代理方):深圳市云鼎实业有限公司。 云鼎表示,按着这份合约书,到时候打官司的就不只是上海钰光和云鼎公司了,还要把台湾东光、宁波东光牵进来,到时候关于产品质量终究该由谁埋单就有话说了。据其称,表面上这起案件是欠货款700余万元,但实质上是产品质量的问题,这方面上海钰光无能力解决。 律师点评 有仲裁约定的应先由仲裁解决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指出,本案之所以被驳回起诉,是由于双方有仲裁条款,即法院和仲裁是并行的两个系统,即当事人选择仲裁并且书面签订仲裁条款的,就只能交由仲裁委员会裁决,而不能向法院起诉。一般来说,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会审查是否有仲裁条款,如果有的话,直接不予立案,而已经立案的直接驳回起诉。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诉讼费不予退还。 就案情来说,金焰律师认为,合约书的甲方虽然仅写为台湾东光凡而公司,但实际的履行者是上海钰光,其参与了包括供货、沟通等一系列行为,因为合约书上加盖的公章是台湾东光和上海钰光两家公司的公章。对于这种委托方是一方名义,但盖章为两方,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加盖公章者,或者实际的履行者为合同的当事人,即上海钰光和台湾东光凡而公司。本案中台湾东光和上海钰光均为适格主体,如果在上海进行仲裁,这两家公司均有权提起仲裁。 就产品质量纠纷,金焰律师认为,这类案件的核心点是,必须进行质量鉴定。本案中,被告云鼎已经单方委托进行了鉴定,但如果在仲裁程序中对方提出异议的话,那么仲裁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重新进行质量鉴定,以认定双方责任。对于本案,上海钰光公司和台湾东光凡而公司应该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由其裁决到底谁该为不合格产品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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