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安庆市太湖县公安消防大队查处了一起使用不合格防火门案件,使用企业被罚款1.5万元,这是迄今为止,新《消防法》施行以后,该县消防部门依据新法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进行的首次处罚。 2009年6月22日,太湖消防在对该县某厂房进行消防验收时,发现该厂房使用的双扇钢质防火门 的外观与国家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所描述的不一致,无防火闭门器 。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县消防部门当场判定其为不合格产品,并填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于2009年6月24日前换掉不合格防火门。 2009年6月26日,期限届满时,县消防人员到该单位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未能按要求全部更换不合格防火门。针对这一情况,县消防部门根据新《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立即对该单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立案处理,并于6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厂房处以1.5万元罚款。并根据新《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将此案通报给了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对销售不合格防火门的单位依法及时查处。 日前,该单位已交清罚款,并按消防部门的要求更换了所有不合格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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