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5.4.1条的规定。 规范中对该条的解释: 5.4.1 防火门、窗是建筑物防火分隔的措施之一,通常用在防火墙上、楼梯间出入口或管井开口部位,要求能隔烟、火。防火门、窗对防止烟、火的扩散和蔓延、减少损失起重要作用,因此,必须对其有严格要求。日本对防火门的规定是比较严格的,将防火门分为甲、乙两种,甲种防火门的耐火极限为1.50~2.00h;乙种防火门为0.50~1.50h。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条将防火门、窗定为甲、乙、丙三级,并对其最低耐火极限作了规定,即甲级1.20h,乙级0.90h,丙级0.60h。 所以防火门一般在以下部位使用: 1.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2.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锅炉房、变压器室、柴油发电机房(等危险性较大的房间)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