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口木材传入我国境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出国质检动函[2008]620号《关于加强进境木材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加大进口木材检验检疫监管和进口木材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工作,通过加强多方面工作确保进口木材质量。
意见指出,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需加强对木材输出国家或地区疫情信息的收集整理,掌握有害生物种类、发生情况及木材传带有害生物风险;进一步加强与有关国家合作,开展进口木材检疫证书格式和内容的确认工作;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木材必须实施批批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允许销售使用;加强除害处理区的监管;加强对检尺单位考核管理,对其检验过程实施监督;加强对除害处理单位、除害处理区的经营单位和木材加工区内企业的管理;在进口木材口岸、除害处理区、木材定点加工企业以及进口木材集散地开展疫情监测工作,逐步建立有效的疫情监测监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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