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正式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内容涉及25条活跃房地产市场的新政策,用以鼓励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开发投资、优化服务环境,推动沈阳市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
“新政”规定,职工单方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金额上限由15万元上调至20万元,职工夫妻双方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金额由25万元上调至40万元;商品房贷款最长年限由25年延长到30年,存量房(二手房)贷款最长年限由15年延长到20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对男方年满50周岁,女方年满45周岁,连续缴存公积金3年(含3年)以上并继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款年龄限制由男60周岁、女55周岁,调整为男65周岁、女60周岁。
在收费方面,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按国家规定统一下调到1%%,购买10000元/平方米以下住房按1.5%%缴纳契税;个人存量住房(二手房)转让环节(卖旧买新或买新卖旧)所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暂缓征收;个人买卖存量普通住房交易手续费、个人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抵押(或预告)登记手续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查档证明费减半收取。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沈阳市住房标准或家中有年满18周岁以上子女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个人购买商品房缴纳专项维修基金按现行标准的75%%收取,交款时点为购房人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前。经济适用房计划调整为货币化补贴,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购房者,可先自行购房,再凭有效凭证向政府申领补贴。另外,“新政”还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运作中的首付款比例、开发税费减免和审批等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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