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职工解决和改善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近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担保费补贴、贷款利率等执行新政策。
下调贷款首付款比例。目前,天津市贷款首付款比例的规定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私产住房、危改还迁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公有现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30%%;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为30%。此次将下调首付款比例,调整后的规定为: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20%的首付款;购买公有现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政策不做调整,仍为30%。
扩大担保费补贴范围。2007年5月,天津市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实行担保费补贴。此次将担保费补贴范围扩大至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这两类住房的职工,补贴额度为担保费的50%%,减轻低收入职工的购房负担。
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此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以贷款60万元,贷款期限30年,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例,利率调整前月还款额为3169.79元,总还款额1141124.4元,调整后月还款额为3072.28元,总还款额1106021.33元,每月少还97.51元,30年一共少还35102.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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