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并结合实际提出了10项措施,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一是加大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力度,2009年对设区城市和旗县(市、区)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二是加快实施国有林业、垦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从2009年起在3年内解决22.6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三是按国家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并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每平方米提取5元~10元,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资金。四是落实土地供应和各项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五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鼓励社会捐赠、租用等形式,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房源。六是财政困难的盟市旗县可采取租售并举、共有产权的方式,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七是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同时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八是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定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各盟市年度保障工作完成情况的监督考核。九是抓紧制定低保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十是全面开通全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调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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