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污染引发的问题日渐严重,但是各个可能相关的政府部门都称不在其权属范围内,南都记者最后找到最有可能相关的深圳市人居委,发了书面采访提纲并多番催促之后,得到的回复又是:“10个业务处室都无法回复关于光污染的问题。目前关于光污染的问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的权责部门,因此也不归我们管,建议去找城管局或者建设主管部门。”
尚且无解,就光污染问题,目前只能发起相关专业人士的探讨和建议,并看看别的城市或国家有无可借鉴经验。
香港光污染也没有立法
和深圳近在咫尺的香港,城市密度更高,商业与住宅之间更加融合,加上本身城市的国际化程度更高,玻璃幕墙、LED、霓虹等光污染的问题较之深圳更甚。香港的光污染涉及多个部门管辖,包括环保署、房屋署、消防处、海事处、警务署、民航处、食物环境卫生署。其中仅环保署公布数据显示,在2005-2008年四年间,接到有关灯光问题的投诉190宗,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即便光污染问题严重,但是至今香港也未对此立法,一旦产生诉讼,一般以“侵权”立案。(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大闸蟹来袭全城杀价)
打开香港环境保护署的官方网站,其专项法律已经覆盖了空气污染、废物处置、水污染、噪音管制、臭氧层、海上倾倒物料、有毒化学品等诸多领域,甚至连停车熄火都已经出台相当具体的条款,但是光污染不在其中。南都记者就此采访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香港所执行主任施若龙,他亦表示光污染在香港也是一个新兴议题,立法会虽然曾经探讨,但目前很多法案都在排队通过,以他接收到的信息来看,目前香港还没有光污染的专项法例。
香港市民又是如何应对光污染给生活带来的诸多不便?记者了解到,对于民间出现的光污染纠纷,一般是民不告官不究。“比如一些传统,会在初一、十五的时候,在门外烧香,烟雾缭绕,邻居当然也会受到一些影响,但是如果邻居没有提起诉讼,政府也不会干涉,但是如果邻居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便可以投诉到管理处去,根据此前大家关于公共空间签订的公契进行约束,也可以提起诉讼。”施若龙表示,这个比喻或许并不恰当,但是香港法律对于两者的态度基本是相似的。对于市政配套产生的光污染,政府还是会积极改善,比如采用安装截光式灯具或遮光板等。
日本:广告照明不能使用激光
香港也曾经准备借鉴其他城市在处理光污染方面的法规,在香港立法会公布的文档中,一份编号为IN 08/08-09号的文件中,汇总了日本、英国、美国加州在光污染方面的立法情况。
在规定的强制执行方面,英国和美国加州有强制性规范,在照明装置或者是建筑物开建之前,需要获得政府审批,而日本出台的各种规范基本都属于指引范畴,既不需要政府批准,也没有后续的强制执行。
在管理方式方面,日本和美国加州对于照明区域已经针对照明区域进行分级,其中美国加州更将野生动物保护区列入其中,规定为一级照明区,要求采用能源消耗最低的照明设施,而日本则将本质上应该漆黑的自然公园和住宅社区定位为一级照明区,管制也最为严格,要求照明装置的亮度也最低。但是两者所采用的限制标准是不同的,日本是以亮度来对应不同级别区域,而美国则是以能源消耗来对应。
细节方面,日本要求广告照明不能使用探照灯或激光光束,英国要求使用泛光灯时,应确保地方设施不受过强灯光影响,美国加州则将照明设施的电灯功率上限设置为175瓦,一旦超过必须使用“遮光”设计,让光线射向地面。
香港:2008年曾对部分挂墙式路灯安装遮光板
2009年1月7日,议员叶国谦针对光污染提出质询,他表示,有环保组织发现,部分设置于大厦外墙的挂墙式路灯,由于贴近居民窗户,严重影响到居民睡眠质素。质询中,叶国谦也提到由于光线太强影响到人体褪黑素分泌的问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表示,从1980年开始,路政署已经避免在大厦外墙安装路灯,以降低对于居民的影响,如果位置接近居民窗户,则会在情况许可下采用“截光式”灯具,提升照明和节能效果,并避免灯泡外漏导致的光源散射,减低对居民的滋扰。路政署还会视乎位置和实际需要,加装遮光板,以防止光源散射至大厦外墙。该份回复还表示,为回应公众诉求,路政署于2008年12月完成初步检视全港所有住宅外的挂墙式路灯,除了安装截光式灯具或遮光板外,还会调整路灯在外墙的位置,或将墙灯改为柱灯。
另一议员李永达随后针对大型广告牌的光污染问题继续提出质询,建议立法规管相关问题。环境局局长回应,机电工程署亦曾就上述问题与商会研讨,鼓励他们如果没有需要,便要尽量把广告牌的光度调小,以免影响居民。议员刘秀成则建议将商业区和住宅区分别对待,但环境局局长回应“香港的住宅区和商业区往往只是一街之隔”,区别会比较困难。但是建议,可以以能源浪费为主线,制订一些监管方式。
(上述案例内容来源,香港立法会2009年1月7日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