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医生: 眼球黄斑被光辐射损伤是“不可逆”的伤害
姚晓明 深圳眼科医院主任医师、角膜与眼表疾病首席专家
光污染,在医学界的准确说法是“光辐射”,我们常常提到的日常生活中的光辐射主要指的是“可见光”。所有的光源都是带有光辐射,日常的生活照明的光辐射基本在安全范围内。但不适当的光源是对人体存在心理和生理的双重伤害的,尤其是对眼球的伤害,有些则为不可逆的。
关于光辐射对人身心的影响,有个最有代表性的例子———严刑逼供,很多拷问官会用强光持续好几天日夜不停歇地照射犯罪嫌疑人,那种感觉非常非常难受的。再举个例子,“倒时差”,有更多人对此深切体会,也很难受,这实际上也是令日夜颠倒了,打乱了人体生物节律,尤其是对女性来说,很明显地会体现在生理周期的时间上。与此情况类似的还有我们城市中的一些人工白昼,在一些公共场所,提供的灯光几乎和白天一样,人要是彻夜被这种灯照着,也会影响到人体的生物节律,心情会烦躁不安,如果在夜晚突然被强光刺激到,会心惊肉跳一下,经常这样的话,可能会引起心率紊乱。
再说细一点,光辐射对眼睛的伤害也有,如果人在不经意间遭到日光射进眼睛,如果是特别强烈的日光瞬间就会引起“日光盲”,属于一种可见光引起的视网膜烧伤,即为,眼球视网膜上的对感光细胞组织“黄斑”部位(黄斑是眼球上高度发达的神经末端组织,有丰富的锥细胞,用于感光,相当敏感),被日光烧出黑洞,看东西时,就会有一个黑点。视网膜灼伤的程度不同,治疗恢复的时间也不同,轻者数日内恢复,如恢复不好将遗留视力障碍。(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大闸蟹来袭全城杀价)
总的来说,“眼辐射伤”主要包括可见光、不可见光,如:红外线损伤(红色光线都含有)和紫外线损伤(如日光、紫外线灯)以及激光(如探照灯),均会引起对角膜、视网膜等眼部伤害。要避免长时间注视和接触。同时,还要警惕蓝色光带来的伤害,有研究表明,同等情况下,蓝色光引起的眼部损伤最重。如果眼部“黄斑”受到损伤,则是不可逆的。
建科院: 建议对玻璃幕墙、城市照明等出台控制标准
现在城市建设和城市商业活动引起的光污染问题,正是当前城市面临的城市噪声、城市热岛等诸多物理环境恶化问题之一。这些问题是传统城市发展模式下的一种特征,某种层面上,他们甚至是城市繁荣的象征。但随着人类社会发展,对生存环境和民生的关注,光污染、噪声、热岛等城市污染,成为影响宜居品质的重要因素。
因此,针对光污染我们应该辩证看待,在系统研究光污染对人心理和生理承受程度以及可能引起的不利后果基础上,建议针对玻璃幕墙、城市照明等光污染源出台设计和运营管理的控制标准。例如,我们在生态城市建设中就提出了“柔和城市”理念,就是要在城市规划中把商业区的规划布局上,尽可能减少商业区对居民区的干扰。比如,沿街建筑与居住建筑有一定的空间退让或物理和植物遮挡。还有在建筑立面设计时,不但要考虑日照分析,还要进行立面反射的分析,采用控制窗墙比和外遮阳形式等减少光污染的产生。针对道路照明和建筑立面照明应该强制采用防眩光灯具,减少上射光。LED、霓虹灯等商业广告,应该学习国外经验,建立严格规格、亮度、设置区域和开启时间等的规范,减少对城市居住建筑的影响。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建筑师: 玻璃幕墙虽然美观,但不可避免造成光污染
李吉广 深圳市卓越集团设计部建筑师
越来越多玻璃幕墙的出现是向美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到,类似美国纽约的曼哈顿、香港的中环等商业和商务旺区,玻璃幕墙的设计已经被广泛运用,象征着城市的现代化和发达度。这种类型的设计已经逐渐被北上广深等一线中国城市的高端写字楼设计师所采用。
玻璃幕墙在实用上具有它不可替代的优点:第一,玻璃材料能够带来一种美观和现代感,玻璃能够反射光线,产生光线造影,尤其是在夜间外围的光线打在玻璃外墙上造成的反射会极其美观;第二,相比传统外墙玻璃外墙更便于清洁;第三,玻璃外墙能够让室内采光更好;第四,玻璃幕墙内可以加入太阳能装置以转换太阳光为能利用的能源。
但是,玻璃幕墙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光污染,比如强光经玻璃外墙反射会对人眼造成刺激。其实在玻璃幕墙时代之前,涂料式的、石材式的外墙都会产生光污染,只不过玻璃幕墙的影响更明显。
科普
光污染相关“擦边”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电磁波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物权法:第134条规定: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于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煤气、蒸汽、热气、臭气、烟气、灰屑、喧嚣、无线电波、光、振动及其他相类者侵入时,有权予以禁止。
现在仍是法律空白点
为限制光污染而制定法规、规范和指南,国外早在上世纪70年代已出现,而我国一直处在“光污染”环境立法的空白点。
虽然目前我国有综合性的环保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但没有涉及光污染的规定。在此背景下,《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用于解决纠纷的法律法规也未涉及追究造成光污染者行政、民事等责任的规定。某些省市的条例虽然明文规定了光污染,但只强调应当防治,没涉及防治和处理办法。
律师:
光污染立法的空白不能给受影响者提供理想的救济手段
唐海洋 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目前国内还没有针对光污染的专门立法。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海洋介绍说,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基础法律《环境保护法》,当中并没有将光污染列为环境污染公害,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里有针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噪声污染等相关单行法,但对于光污染这类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环境污染形式并没有系统的立法。
他表示,与光污染相关的最新法律为《物权法》,其中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这一条确认了光可以作为环境污染源。
唐海洋认为,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立法的空白目前还不能够给受到光污染影响的人们提供理想的救济手段,也不能维护好社会公益,更不能有效保护环境,不过按照法律实务中光污染与人们生活切身利益的相关度对光污染归纳为3类。
首先是侵入人们居住、工作空间的光污染。不管是自发光还是反射光,造成了不良影响,当前还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当事人可以选择相邻关系纠纷,或者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作为案由,法官会根据相关法律原则进行处理,至少能达到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目的,如果要索赔损失,则要举证证明“光污染”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失,这在举证上有难度。
其次是在道路、公共场所、娱乐场所存在易引起事故、损害社会公益的光污染。如广告牌、射灯等产生的混光、眩光,当前主要通过城管局等部门可以进行行政管理和协调,后续还是要通过立法确定光污染为治理对象,使这样的管理与协调常态化。
最后是针对过度照明、人为白昼类光污染,这类污染与人们的直接利益无关,短时间也不会造成恶劣影响,可以说不管是立法还是行政监管都是空白。这类光污染会造成能源浪费或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防治与否关乎全人类的大环境,在后续立法上也绝不能忽视。
目前针对光污染未来的立法,我国环境保护部的《“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中计划全力做好《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工作,积极开展环境法典编纂的前期研究。在深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计划制定《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对照明的指标进行了规范要求。
对此,唐海洋建议,应当与时俱进制定光污染防治法,从而使光污染防治纳入法治化轨道。对光污染防治立法,应该兼顾与民生相关、人类社会公益相关、大自然相关的利益。而在有体系的光污染防治法出台前,可首先从技术规范方面入手,通过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先解决光污染的评价标准问题,对光污染定性科学定义,让当事人起诉、法院审判、行政执法都能一定程度上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