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于2012年5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过认真研究和考虑,决定将原吴江投资项目进行变更。主要变更内容如下:1、投资总额由“20,262.2万元”变更为“24,055.61万元”;2、注册资本由“1,600万美元”变更为“2,200万美元”;3、“建设年产8MW太阳能BIPV组件生产线”项目停止实施;4、将“建设环保节能型玻璃产品120万㎡特种玻璃生产线”项目(已使用公司超募资金9,237.89万元)扩展为“建设环保节能型玻璃产品180万㎡特种玻璃生产线(使用公司超募资金10,852.11万元)”;5、注册地址由“江苏省吴江经济开发区潘龙路”变更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采字路168号”。(备注:地址名称变更,厂区位置不变)。
公司于2012年5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节余超募资金投入吴江项目的议案》,截至2012年4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专户的存储金额为1,614.22万元。公司决定将上述资金全部用于投入变更后的吴江投资项目,即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松岗支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这四个银行的存款余额合计1,613.46万元存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吴江支行。鉴于上述四个专户所涉及的项目已于2011年6月22日和2011年11月30日做完工审计结算,由此公司决定将四个专户作销户处理。6月2日公司召开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上述议案,监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均表示明确同意,以上议案于2012年6月5日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 报告期内发生 □ 以前年度发生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 报告期内发生 □ 以前年度发生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截至2010 年6 月30日,已使用自筹资金80,445,682.92 元(自有资金50,445,682.92 元及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30,000,000.00 元)提前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其中:投入高强度单片铯钾防火玻璃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25,858,681.72元,投入4兆瓦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组件生产线项目54,587,001.20元。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报告期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80,445,682.92 元,并且将其中的30,000,000.00 元用于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部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超募资金投资项目“50MW太阳能电池片生产线项目”已建设完毕,达到年产50MW太阳能电池片预定可使用状态。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核报告(深鹏所股专字[2011]0651号),审核结果如下:截至2011年11月25日止,该项目计划投资213,727,495.96元,实际投入150,616,680.70元,项目节余资金63,110,815.26元,公司决定将超募资金专户中部分节余资金50,000,000元用于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剩余资金13,110,815.26元;12月16日公司召开 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上述议案,监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均表示明确同意,以上议案于2011年12月17日公告。截止2011年12月31日50MW太阳能电池片项目募集资金实际投入占计划募集资金投入的70.47%。
公司于2012年5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节余超募资金投入吴江项目的议案》,截至2012年4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专户的存储金额为1,614.22万元。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专户的存储金额较“50MW太阳能电池片生产线项目”节余资金金额增加303.14万元,主要系由超募资金存放产生的利息投资所致。公司决定将上述资金全部用于投入变更后的吴江投资项目,即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松岗支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这四个银行的存款余额合计1,613.46万元存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吴江支行。鉴于上述四个专户所涉及的项目已于2011年6月22日和2011年11月30日做完工审计结算,由此公司决定将四个专户作销户处理。6月2日公司召开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上述议案,监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均表示明确同意,以上议案于2012年6月5日公告。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以活期存款形式存储于经批准的银行募集资金专户中。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其他情况:1、公司募集资金总额由45,612.91万元调整为46,570.76万元,主要原因如下: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48,600万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1,672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46,928万元,另扣减审计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1,315.09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612.91万元。根据2010年12月28日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文)的规定,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据此,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发生的信息披露及路演推介费用9,578,500.00元,调整记入2010年年度管理费用,不作为发行费用在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该笔资金作为超募资金已于2011年3月25日转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专户管理,账号为803016432008093001。
(三)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四)其他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五)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1、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以及广东证监局《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109号)的要求,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第一百六十九条进行修订,并制定了《分红管理制度》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2年度至2014年度)》,《公司章程》的修订及相关制度规划的建立已经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百六十九条修订为: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2)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3)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可以实施现金分红: ①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②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4)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该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6)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7)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8)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9)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对于公司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须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