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人民法院西城法庭近日审结原告金某某与被告舒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金某某诉称:2010年10月,原告给被告舒某某家安装门窗,被告总共欠门窗款17000元,并于2011年4月19日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后经催要,被告给付8000元,现尚欠原告门窗款9000元拖延至今未付。为此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9000元及其利息。
被告舒某某在庭审中辩称:欠原告门窗款属实,但原告卖给被告的有三副门质量有问题,大门的摇头没安玻璃。另外,原告的部分工程没有完工,要求原告把门边换了,玻璃安上,工程完工。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份,原告金某某为被告舒某某家安装门窗,2011年4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被告舒某某欠到原告金某某门窗款总数为17000元,于2011年7月内付清。后被告给付8000元,尚欠9000元至今未付。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金某某给被告舒某某安装门窗后,被告理应按约定的数额、时间支付价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下欠的9000元价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利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门窗存在质量问题,但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且原告又对此不予认可,因此,法院对被告的辩称主张不予采纳。
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舒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金某某欠款9000元。
二、驳回原告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余家胜、田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