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料环保法规虽逐步趋严,但有缓冲时间 美国在最早的"66法规"中规定,涂料中有机溶剂(即VOC)含量不得超过17%(体积),如执行这个标准,美国的涂料企业基本都要倒闭,因为技术进展跟不上。所幸该法规不是强制性标准。"66法规"公布以后,对涂料中有机溶剂限量的强制性标准美国是几年一修订,逐步提高要求。1999年美国公布实施的《建筑涂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国家标准,对几十类产品(其中也有工业涂料)的VOC限值作了规定,最低VOC有250g/L,一般在400g/L左右,最高VOC允许值>700g/L,远离"66法规"的限定。足见美国也是根据国内生产和技术发展实际,使标准逐步变严,给行业发展留有足够的缓冲时间。 我国对溶剂型木器漆中有机溶剂限量标准GB18581-2001,是国内溶剂型涂料第一个VOC限值的强制性标准,详情见下表。 从2001年~2008年,硝基涂料中VOC限量降30g/L,醇酸降50g/L,光泽(60°)≥80%的聚氨酯面漆降40g/L,而光泽(60°)<80%的聚氨酯漆VOC限量反而提高了50g/L。这个强制性标准只是算溶剂型木器涂料的准入标准,是从国内行业实际出发制订和修订的。至于其他>其他>其他工业涂料VOC限量标准尚未提到日程上考虑。技术标准的制修订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但要从行业生产发展实际出发,逐步提高。 涂料VOC限量的标准逐步趋严的过程,也给了溶剂型涂料自身不断减少VOC、减少污染的发展时间,也是它进一步增强生命力的缓冲时间。 如上所述、溶剂型涂料尚有生命力,但生命力究竟有多强?一方面取决于其他环境友好型涂料性价比提高的速度,另一方面也取决于溶剂型涂料本身的进步,包括高固体分化进程和发展低毒、无毒溶剂取代有毒有害溶剂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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