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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晓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木材或木材制口作门杠、门扇骨架、门扇面板的防火门。木质防火门是指用木材或木材制品作门框、门扇骨架、门扇面板、耐火极限达到GBJ 45第4.4.1条规定的门。按耐火极限分为甲级、乙级、丙级木质防火门.
规格尺寸
木质防火门应采用窖干法干燥的木材,含水率不应大于12%。当受条件限制,除东北落叶松、云南松、马尾松、桦木等易变形的树种外,可采用气干木材,其制作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当地的平衡含水率。
玻璃应采用不影响木质防火门耐火性能试验合格的产品.
木质防火门如有允许限值以内的死节及直径较大的虫眼等缺陷时,应用同一树种的木塞加胶填补,对于清油制品,木塞的色泽和木纹应与制口一致。
在木质防火门的结合处和安装小五金处,均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
五金配件
应是经国家消防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定型配套的产品。木质防火门宜为开门,必须启闭灵活(在不大于80N的推力作用下即可打开)。并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用于疏散通道的木质防火门应破例有在发生火灾时能迅即关闭的功能,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宜装锁和插销。带有子口的双扇或多扇木质防火门或多扇木质防火门必须能顺序关闭。
木质防火门的制作要求
门框及厚度大于50mm的门扇应采用双榫连接。框、扇拼装时,榫槽应严密嵌合,应用胶料皎接,并用皎楔加紧。
注:在潮湿地区,I级品应采用耐水的酚醛树脂胶,II级品可采用半耐水的尿醛树脂胶。
制作胶合板门(包括纤维板门)时,边框和横楞必须在同一平面上,面层及边框及横楞应加压胶结。应在横楞和上、下冒头各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以防受潮脱胶或起臌。
门的制作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表面闵净光或砂磨,并不得有刨痕、毛刺和锤印;
b. 框、扇的线型应符合设计要求。割角、拼缝应严实平整;
c. 小料和短料胶合门及胶合板或纤维板门扇不通话脱胶。胶合板不允许刨透表层单板和戗槎; 木质防火门制成后,应立即刷一遍底油<干性油=,防止受潮变形。
门小五金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小五金应安装齐全,位置适宜,固定可靠;
b.合页距门上、下端宜取立挺高度的 l/10,并避开上、下冒头,安装后应开关灵活;
c.小五金均应用木螺丝固定,不得用钉子代替。应先用锤打入 l/3深度,然后拧入,严禁打入全部深度。采用硬木时,应先钻2/3深度的孔,孔径为木螺丝直径的0.9倍;
d.不宜在中冒头与立挺的结合处安装门锁;
e. 门拉手应位于门高度中点以下,门拉手距地面以0.9一1.05m为宜。
木质防火门应具有足够的整体强度,经沙袋撞击试验后,仍座保持良好的完整性。门内填充料不应 出现开裂或脱落现象。
6 测量方法
6.1 高、宽测量:门框量内裁口,门扇量外口。
6.2 翘起测量:在门扇的一个面上进行测量,以该面的任意三个角确定一基准平面,而后测量第四个角相对于这个基准平面的偏差值。
6.3 测量工具可用钢卷尺、卡尺、塞尺或塞板。
标志与出厂证明书
木质防火门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注明生产厂家、产品名称、耐火等级、产品代号及出厂日期。
发贷时必须将出厂检验单随同发货单寄给用户。其中应注明:
a. 证明书编号;
b. 生产厂名称、厂址;
c. 产品名称、级别、规格、数量及生产日期;
d. 产品性能检验结果;
e. 生产厂检验部门及检验人员签名盖章。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