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认定消防质量责任,必要时进行技术检测鉴定;
2、查阅建设工程建设档案、消防执法档案、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确认应当负责的单位和人员;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
4、形成责任调查报告。
(三)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及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对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责任追究情况记入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作为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布,并通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税务、银行、质检等部门,纳入诚信体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
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申报之日起,结合执法档案,对建设工程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二)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
(三)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等行政许可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及检查记录,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出具的专家评审意见。
以上归档内容是复印件的,应当由原单位或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字确认。
四、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的管理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具体举措,是推动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的重要保障。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的重要性,由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负总责,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工作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细化措施。各地公安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定期沟通协商,完善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终身负责的范围和责任追究的程序。省级公安机关要制定出台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公安部备案。
(三)加强宣传、狠抓督导。要加大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施工图审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人员的认识和关注度,为推动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地公安机关对工作落实情况要采取定期报告、督导检查、工作评估等形式,加强督导,确保取得实效。从2013年开始,各地公安机关每年向公安部报送一次终身负责制落实情况总结。公安部将不定期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本部党委,部属有关局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