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公安部
2013年4月9日
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严格落实“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要求,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以下简称终身负责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的范围
(一)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消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的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施工图审查人员、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消防质量负终身责任。上述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无论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如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词条“技术标”由行业大百科提供)准,造成建设工程存在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部门的终身责任。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结果负终身责任。行政审批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因转业、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如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建设工程存在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责任追究程序
(一)启动责任追究的情形
1、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过程中,发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2、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责任追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由于设计、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在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之日起,依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时的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设置位置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要求,防火防爆设施、自动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2)甲、乙类厂房、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3)甲、乙类厂房、仓库和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4)建筑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及数量,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自动消防设施,消防车道,防火间距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3、发生火灾事故后的责任追究。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
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后30天内,依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时的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认定消防质量责任。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发现存在由于设计、施工质量造成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发生较大以上亡人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责任追究,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责任进行调查认定。联合调查组应当有建筑、结构、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电气、消防等专业人员组成,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成员不应少于调查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必要时,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责成市(地)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成立相应的调查组进行调查认定。凡对该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