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撑材料
考虑幕墙特点与建筑物寿命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柱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铝型材截面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闭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直接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其局部厚度尚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
2)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
3)对偏心受压立柱,其截面宽厚比应符合JGJ102-200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第6.2.1 条的相应规定。
玻璃与玻璃之间采用耐候硅酮胶密封,玻璃与金属结构之间采用结构硅酮胶粘结。建筑点式玻璃技术中密封胶只起密封作用,不必进行强度计算。在使用前必须进行胶与接触材料的相容性试验,性能检测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使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确保施工质量。
玻璃条件
1 玻璃幕墙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30的幕墙玻璃,对有采光功能要求的玻璃幕墙,其采光折减系数不宜低于0.20。
2 框支承玻璃幕墙,宜采用安全玻璃。
3 点支承玻璃幕墙的面板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
4 采用玻璃肋支承的点支承玻璃幕墙,其玻璃肋应采用钢化突层玻璃。
5 人员流动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儿活动的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都位,其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尚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尺寸要求
建筑物宜按照GBJ12-86《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的规定,建筑幕墙水平横向扩展模数从900mm开始按1模增至最大尺寸为6000mm。其竖向扩展模数从2700mm开始按1 模增至最大尺寸为6000mm。如工程需要跨越上述尺寸时,可与制作厂家另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