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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域内石材加工“散乱污”企业“两断三清”限期拆除违法违规占地上建筑物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河北省“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作战方案》精神和承徳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意见》等工作要求,县政府决定对本县辖区内石材加工“散乱污”企业违法违规占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拆除。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县域内凡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散乱污”企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前,由违法违规占地当事人自行组织拆除并清除违法违规占地上的生产设备,逾期不拆除的,县政府组织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自2019年11月20日起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前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拆除违法违规占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县政府组织县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特此通告承德县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1日
据悉:鼓励支持“散乱污”石材加工企业自行积极主动完成清”任务,凡是在2019年11月19日前自行拆除生产设备,并在11月30日前完成“三清”的企业,按照“先清后补”的原则,经属地乡镇实地核査验收合格后,按照切割锯的数量,每盘大锯县财政给予2万元的环境整治补助资金。逾期不拆除的,县政府组织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自2019年11月20日起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鼓励支持引导现有石材加工企业,自主自愿进入甲山石材园区规范、规模发展,今后对符合产业政策的新上工业加工类项目原则上全部进驻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