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8月28日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0人,实到董事10人,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本公司董事长宋建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有关编制财务报表相关条款的提案;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于2010年12月刊发的《有关接收在香港上市的内地注册成立公司采用内地的会计及审计准则以及聘用内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总结》以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修订,在香港上市的内地注册成立的发行人获准许采用内地会计准则编制其财务报表;经中国财政部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推荐及认可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准许采用内地审计准则为上述发行人提供服务。鉴於上述改变,以及为了提高效率,降低披露成本及审计费用,本公司拟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公司章程原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的财务报表除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外,还应当按国际或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如按两种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有重要出入,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加以注明。公司在分配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时,以前述两种财务报表中税后利润数较少者为准。
现修改为: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的财务报表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
公司章程原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公布或者披露的中期业绩或者财务资料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同时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
现修改为: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公布或者披露的中期业绩或者财务资料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提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以及河南监管局豫证监发[2012]21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要求,本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公司章程原二百一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给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
(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