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有关的其他一切必要事项。
8)本授权的期限自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授权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
表决情况:同意 378,71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原《公司章程》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 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利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保证公司 业务发展所需净资产和现金流的基础上,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在 公司盈利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进行中期或年度利润分配,如满足现金分配条件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 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现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 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特 殊情况是指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具体为: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或者偿还公司贷款、债券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的序号调整为第一百六十条,之后条款序号依次进行调整。
表决情况:同意 378,71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