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规划,改变的可能是资源型城市数十年形成的利益分配机制。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组织召开了《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专家论证会,专家组一致同意《规划》通过论证。
参与此《规划》编制的有关专家表示,该《规划》解决的核心问题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资源开发企业以及地方民众三方的利益分配关系将被重新理顺,政府拿大头、企业拿中头、地方民众小头都拿不到的格局将被改变。
国家发展改革委东北振兴司司长周建平接受记者专访时也表示,将根据国家整体发展需要,解决过去财税体制利益分配不合理的问题,比如收取资源税、改革对煤炭的不合理收费、建立生态补偿基金等等。
三个亮点
在《规划》专家论证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杜鹰强调,《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是资源型城市领域的第一个专门规划,长期以来,由于许多资源型城市发展初期过度强调资源产出,忽视民生改善、生态环境保护与配套设施建设,导致当前可持续发展面临一系列问题,因此规划编制还要充分考虑资源型城市的特殊性,着眼于可持续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规划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中国科学院地理研究所主任张文忠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资源型城市发展的制约因素:一是发展能力不强;二是生态和环境压力大;三是社会民生问题多。
杜鹰同时指出,目前的《规划》有3个亮点值得肯定:一是资源型城市的范围界定合理;二是提出了分类指导、差异发展的原则;三是强调了体制机制的重要性。
参与《规划》编制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室主任刘勇对记者表示,资源型城市之所以出现目前的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原有的体制机制存在问题,《规划》对建立和完善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做了重点关注。
据介绍,《规划》根据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基本特征,科学界定了资源型城市的范围,并依据城市资源保障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两类指标将全国资源型城市划分为“成长型、成熟型、衰退型、再生型”四种类型。
目前我国共有煤炭、森工、有色金属、石油等各类资源型城市,有统计显示,从“一五”时期到现在,全国资源型城市共400多座,资源完全枯竭100多座,即将资源枯竭的有100多座,现在处于中年期正在开采的约有200多座。
与此同时,《规划》把破解制约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矛盾作为重要着力点,提出了“开发秩序约束、产品价格形成、资源开发补偿、利益分配共享、接续替代产业扶持”五个有利于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对于这五个长效机制,刘勇表示,开发秩序约束首先就是要求可持续地开采,不能涸泽而渔野蛮开采,要保护生态环境、高标准地开采。
“我们很多矿区都是一片荒凉,资源开发企业不管配套设施,也不管环境生态,开发完赚了钱可能就走了,留下的是烂摊子。”刘勇认为,产品价格的形成要把环境、基础建设等成本都涵盖进去,定价要合理。
“两个基金”
对于资源型城市的补偿,实际上国家早已开始动作。
经过层层筛选,2008年、2009年、2011年,国家分三批确定了69个资源枯竭型城市(县、区)。为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国家发改委设立了资源型城市吸纳就业、资源综合利用、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和多元化产业体系培育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中央财政给予69座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支持。
“这种补偿是一种还债,开采时的利益分配没有安排好。资源枯竭出现一系列问题,国家必须承担这个责任。”刘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