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增加了“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并删去原第4、5款。
2 增加了“以及火灾危险场所”。当没有防雷装置时η=0,从表2查得公共建筑物的NT=1×10-2,将这两数值代入关系式(7),得0≥1-(1×10-2/N),所以N≤0.01。这表明对这类建筑当N≤0.01时可以不设防雷装置;当N≥0.01时要设防雷装置。
3 增加了“或一般工业建筑物”。当没有防雷装置时η=0,从表2查得一般建筑物的NT值为5×10-2。将这两个数值代入式(7),得0≥1-(5×10-2/N),所以N≤0.05。这表明对这类建筑物当N≤0.05时可以不设防雷装置;当N≥0.05时要设防雷装置。
下面用长60m、宽13m(即四个单元住宅)的一般建筑物作为例子进行验算对比,其结果列于表3。原规范的建筑物年计算雷击次数计算式为N=kNgAe=k×0.024Td1.3×Ae,修改后,本规范的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为N=kNgAe=k×0.1Td1.3×Ae。k值均取1。
计算结果的比较表 表3
地区名称 | 雷暴日(d/a) | N为以下数值时算出的建筑物高度(m) | |||
用原规范计算式 | 用本规范计算式 | ||||
0.06 | 0.3 | 0.05 | 0.25 | ||
北京 | 35.2 | 25.3 | 174.6 | 11.2 | 128.0 |
成都 | 32.5 | 29.6 | 184.8 | 12.7 | 134.0 |
昆明 | 61.8 | 8.4 | 114.5 | 4.7 | 59.8 |
贵阳 | 49.0 | 13.4 | 136.7 | 6.8 | 105.3 |
上海 | 23.7 | 60.8 | 232.2 | 20.4 | 160.8 |
南宁 | 78.1 | 5.3 | 70.0 | 3.2 | 38.8 |
湛江 | 78.9 | 5.1 | 67.6 | 3.1 | 38.2 |
广州 | 73.1 | 6.0 | 100.5 | 3.5 | 43.5 |
海口 | 93.8 | 3.6 | 43.3 | 2.3 | 29.1 |
4.1.1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3.0.3条第5~7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闪电感应的措施。
4.1.2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
1)建筑物金属体。
2)金属装置。
3)建筑物内系统。
4)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
2 除本条第1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
4.2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2.2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闪电感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金属屋面周边每隔18m~24m应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4.2.2 本条说明如下:
4.2.4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30 m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接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沿边垂直边面上,也可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沿边垂直边面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闪器之间应互相连接。
2 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宜大于12 m。
4 建筑物应装设等电位连接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2m,所有引下线、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金属设备均应连到环上,等电位连接环可利用电气设备的等电位连接干线环路。
7 当建筑物高于30m时尚应采取下列防侧击措施:
1)应从30 m起每隔不大于6 m沿建筑物四周设水平接闪带并应与引下线相连。
2)30 m及以上外墙上的拦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应与防雷装置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