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接闪器的材料、结构和最小截面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最小截面70mm2、厚度3mm;
5.2.6明敷接闪导体固定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表5.2.6的规定。.固定支架的高度不宜小于150mm。
表5.2.6 明敷接闪导体和引下线固定支架的间距
布 置 方 式 | 扁形导体和绞线固定支架的间距(mm) | 单根园形导体固定支架的间距(mm) |
安装于水平面上的水平导体 | 500 | 1000 |
安装于垂直面上的水平导体 | 500 | 1000 |
安装于从地面至高20m垂直面上的垂直导体 | 1000 | 1000 |
安装在高于20m垂直面上的垂直导体 | 500 | 1000 |
5.2.7 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外,金属屋面的建筑物宜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间连接应是持久的电气贯通,可采用铜锌合金焊、熔焊、卷边压接、缝接、螺钉或螺栓连接。
2 金属板下面无易燃物品时,铅板的厚度不应小于2mm,不锈钢板、热镀锌钢、钛和铜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5mm,铝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65mm,锌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7mm。
3 金属板下面有易燃物品时,不锈钢板、热镀锌钢、钛板的厚度不应小于4mm,铜板的厚度不应小于5mm,铝板的厚度不应小于7mm。
4 金属板应无绝缘被覆层。
注:薄的油漆保护层或1mm厚沥青层或0.5mm厚聚氯乙烯层均不属于绝缘被覆层。
5.2.8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4.3.2条第1款的规定外,屋顶上永久性金属物宜作为
接闪器,但其各部件之间应连成电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旗杆、拦杆、装饰物、女儿墙上的盖板等,其截面应符合本规范表5.2.1条的规定,其壁厚应符合本规范第5.2.7条的规定。
5.3.5 建筑物的钢梁、钢柱、消防梯等金属构件,及幕墙的金属立柱,宜作为引下线,但其各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贯通,可采用铜锌合金焊、熔焊、卷边压接、缝接、螺钉或螺栓连接;其截面应按本规范表5.2.1的规定取值;各金属构件可覆有绝缘材料。
5.3.8*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或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为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建筑物时,在其钢构件或钢筋之间的连接满足本规范的规定并利用其作为引下线的条件下,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时,可不要求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