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局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局审议;
(二)董事局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局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局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局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将经董事局批准、监事会审核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提交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以下简称“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审核后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涉及董事局、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事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董事局办公室根据董事局、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局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2、以董事局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发;
3、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发;
4、公司董事局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将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审核后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公开披露。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九条所列的且不需要经过董事局、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相关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局秘书办公室报告并报送相关文件;
2、公司董事局秘书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3、公司董事长审核签发;
4、公司董事局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将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审核后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二十条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序如下:
(一)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局秘书办公室;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九条所列的且不需要经本公司董事局、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局秘书办公室报告并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审核签字;
(二)公司董事局秘书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三)公司董事长审核签发;
(四)公司董事局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将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审核后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
的负责人或者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局报告,并敦促董事局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局秘书应当立即组织、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办理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局秘书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局秘书为董事局秘书办公室负责人,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局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三)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四)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六)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等相关工作;
(七)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媒体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公司董事局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负有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信息披露要求如实提供信息的义务,应当为董事局秘书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局、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局职责如下:
(一)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报告;
(三)未经董事局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局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独立董事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职责如下:
(一)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报告;
(三)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如下:
(一)应当及时向董事局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报送董事局秘书办公室;
(二)应当如实答复董事局对公司事项的询问;
(三)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事项时,应当事先通知董事局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局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四)非经公司董事局书面授权,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局对外发布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