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悉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第三十条 在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正式公告之前,相关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包括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而可能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局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局报告。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向董事局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局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八章 对外发布信息及信息沟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发布重大信息应当按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流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当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进行信息沟通的,应由董事局秘书办公室进行。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并由公司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九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局秘书办公室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档案保存年限为十年。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局秘书或其授权的董事局秘书办公室相关人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人员需要借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向董事局秘书办公室办理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毁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包括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序按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流程执行。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责任的追究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六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制定的其他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的强制性规定有冲突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