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 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气密性能等级不应低于GB/T 7106-2008《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的规定,其值是:
2.1.6 楼梯间及外走廊与室外连接的开口处应设置窗或门,且该窗和门应能密闭。严寒(A)区和严寒(B)区的楼梯间宜采暖,设置采暖的楼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应采取保温措施。
2.1.7 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凸窗。严寒地区除南向外不应设置凸窗,寒冷地区北向的卧室和起居室不得设置凸窗。设置的凸窗凸出不应大于400mm,其传热系数比普通窗降低15%,且其它不透明部分和外墙传热系数相等。
2.1.8 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应设置隔墙和门、窗。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不设置隔墙和门、窗时,应将阳台作为所连通房间的一部分按相关规定设计。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并符合相关规定的限值时,可不对阳台外表面作特殊热工要求;当大于相关规定的限值时,不透明部分应不大于相关规定的限值的120%,严寒地区阳台窗的传热系数<2.5 W/(m2·K),寒冷地区阳台窗的传热系数<3.1 W/(m2·K),阳台外表面窗墙比<60%。< p="">
2.1.9 南向外窗(包括阳台透明部分)宜设置水平遮阳或活动遮阳,东、西向的外窗宜设置活动遮阳。
2.1.10外窗(门)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词条“保温材料”由行业大百科提供)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2.1.11外窗(门)洞口室外部分侧墙面应做保温处理,并应保证窗(门)洞口室内部分的侧墙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条件下的露点温度,减小附加热损失。
2.2 为实现建筑采暖能耗降低65%左右,《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对居住建筑外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规定:
2.2.1 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
2.2.2 建筑物宜朝向南北或接近朝向南北。
2.2.3体形系数限值和窗墙面积比限值不大于下表规定
体形系数限值(建筑层数) | 窗墙面积比限值(朝向) | 注:凸窗的窗墙面积比应按洞口面积计算 | |||||
≤3层 | (4~11)层 | ≥12层 | 北 | 东、西 | 南 | 每套房间允许一个房间(不分朝向) | |
0.55 | 0.40 | 0.35 | 0.40 | 0.35 | 0.45 | 0.60 |
2.2.4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不得大于下表规定的限值。
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的规定,其值是:
2.2.6 外窗可开启面积(含阳台门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5%。多层住宅外窗宜采用平开窗。
2.2.7 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范围内的外窗应设置档板式遮阳或可以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遮阳,南向外窗宜设置水平遮阳或可以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遮阳。
2.2.8 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冬季采暖应取18℃,夏季空调应取26℃。换气次数应取1.0次/h。
2.3 JGJ 75-2012《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居住建筑外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规定:
2.3.1夏热冬暖地区分为北区(考虑夏季空调兼顾冬季采暧)和南区(考虑夏季空调可不考虑冬季采暧)。
2.3.2 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减轻热岛效应。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
2.3.3 居住建筑的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2.3.4 北区内,单元式、通廊式住宅的体形系数不宜大于0.35,塔式住宅的体形系数不宜大于0.40。
2.3.5 各朝向的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南北向不应大于0.40;东、西向不应大于0.30。
2.3.6 建筑的卧室、书房、起居室等主要房间的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当房间窗地面积比小于1/5时,外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2.3.7 居住建筑的天窗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4%,传热系数不应大于4.0W/(m2·K),遮阳系数(词条“遮阳系数”由行业大百科提供)不应大于0.40。
2.3.8 北区居住建筑物外窗平均传热系数和平均综合遮阳系数限值应符合下表要求。
2.3.9 南区居住建筑物外窗平均综合遮阳系数限值应符合下表要求。
2.3.10 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外窗必须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系数SD不应大于0.8。
2.3.11 居住建筑南、北向外窗应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系数SD不应大于0.9。当采用水平、垂直或综合建筑外遮阳构造时,外遮阳构造的挑出长度不应小于表中规定。
2.3.12 外窗(包含阳台门)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
2.3.13 居住建筑应能自然通风,每户至少应有一个居住房间通风开口和通风路径的设计满足自然通风要求。
2.3.14 居住建筑外窗气密性能等级不应低于GB/T 7106-2008《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的规定,其值是
2.4北京DB11/891-201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北京市率先在“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指标从65%提高至75%,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标准要求门窗平均传热系数限值,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气密性能等级不低于GB/T 7106-2008《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的规定7级,其值要求如下:
2.5DB29-1-2013 《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外窗的遮阳系数(SCC)不应小于0.55,且最小不应小于0.45。
建筑门窗的气密性等级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外窗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7级;分户门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4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