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份,江西电厂事故发生之后,“安全生产”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还出台首个安全生产工作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提出: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重点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月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作为安全生产主体应负的责任。
1、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建筑施工、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
工伤保险费率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挂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越高,工伤保险费率越低。
达到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等级,可以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延期手续。
2、提高专职安管人员比例
2016年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规定: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此次出台的《实施条例》,将专职安管人员的比例大大提高:
建筑施工、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其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强化“三同时”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对纳入不良记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新增建设项目审批、招标投标、证券融资、财税政策支持等,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严格限制或者禁止,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将纳入国家有关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5、从业人员与劳动合同
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除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外,还应当对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出规定。
6、停产停业整顿期限,不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