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加快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2〕49号)精神,加快实施对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的安装与能耗监测平台的联网传输。到2015年底,基本建成覆盖全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1+17+1”(1个市级平台、17个区级平台、1个市级机关平台)能耗监测系统,实现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实时监测及数据上网传输。建立相关设备维护使用管理制度,落实维护管理人员和经费。其中,属于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建筑产权的相关维护管理费用,应当纳入政府部门预算和企业物业使用支出。
2.优化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机制。健全和完善机关、商场、宾馆、学校、医院、文化、体育等各类公共建筑合理用能指南,研究出台不同类型公共建筑能耗定额。在完善公共机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管理制度的同时,探索建立各类公共建筑能耗对标、限额管理制度,加快研究制定公共建筑超限额用能(用电)惩罚性电价政策,完善并严格节能执法监察制度,形成有效推动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机制。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探索开展公共建筑碳排放交易或节能量交易,对超碳排放总量配额或超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采取强制节能改造、购买碳排放配额或节能量的方式实现节能目标。
3.突出重点有序推进既有建筑改造。总结提升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创建经验,以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为重点,开展以空调、电梯、照明、非节能门窗、锅炉系统改造为主,增加屋顶绿化、墙面绿化、遮阳设施等综合措施的节能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实施改造。结合绿色建筑,积极推进屋顶绿化、建筑墙面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建设。到2016年,结合绿色建筑新增立体绿化60万平方米。提高既有公共建筑物业使用管理水平,降低建筑运行能耗。稳妥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结合旧住房综合改造,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前提下,切实开展“平改坡”、门窗、外遮阳等节能措施改造。
(四)加快适用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
1.加快配套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围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等,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积极开展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以及结构、保温、装饰一体化外墙系统、被动式节能措施、高效空调、带热回收的新风系统等技术和产品研发;推广适宜本市的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热泵、带热回收新风系统、雨水收集、河道水利用等技术;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的照明产品、风机、水泵、热水器、电梯及节水器具等。定期编制和发布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开展科技成果推广示范活动。
2.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试点示范,以点带面,建设一批太阳能光热、光电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应用的示范项目。落实本市有关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要求,在新建有热水系统设计要求的公共建筑或者六层以下住宅,统一设计并安装符合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七层以上住宅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中修项目,结合项目实际,统一设计并安装与建筑能耗水平相适应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对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求的新建民用建筑,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3.加强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便于施工的绿色建材,鼓励采用循环利用材料,生产绿色建材产品。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设备评价标识制度和目录管理制度,引导纳入政府采购,淘汰落后建材、设备。通过标准规范制订,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发展利用,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继续编制和发布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目录。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检查,加强建材应用备案管理,建立建材质量可追溯机制,严禁性能不达标的建材流入市场。
4.推进建筑废弃物减排和资源利用。研究完善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促进废弃混凝土、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将废弃混凝土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出台本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建筑拆房工地和在建工程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应当遵循《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向经备案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严格控制废弃混凝土、建筑废弃物排放,探索实施排放收费和资源利用奖励制度。健全和完善废弃混凝土再生产品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加大废弃混凝土、建筑废弃物在工程项目中的资源化利用力度。